为搞好“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”,树立法官职业形象,提高司法公信力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法官行为规范(试行)》、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
一、语言规范
立案窗口、审判执行部门在立案、审判、执行过程中,对待当事人均须语言文明、态度和蔼、服务周到,使用上级法院统一选定的文明用语。信访接待部门还要耐心解释,进行心理疏导,防止矛盾激化。
二、行为规范
上班期间,不得玩手机、电脑游戏,不得串号、睡觉,不得随意吐痰、乱扔垃圾,不得耍牌或做其他游戏,不得洗衣服、买小吃、办理个人私事。
开庭时,不准迟到、随意离开审判席、接打手机、吸烟,不得打断当事人的发言、诱导当事人陈述或辩论,剥夺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。
三、着装礼仪
法官、警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在上班或外出执行公务活动中,要按季节着制服。法官在开庭时要着法袍。着制服时应当佩戴胸徽,不得佩戴其他徽章。制服、衬衣、领带、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、穿拖鞋,女法官、警官在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、耳环、戒指、手镯和其他装饰物品。法警在非执行公务期间,不得带警车、着制服出入宾馆、饭店和休闲娱乐场所。